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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林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的《小学管理规程》、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南长区教育局,是江苏省实验小学,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是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研究的基地。学校承担着对学龄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而且承担着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研究,探索小学教育教学规律,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创造经验,发挥实验性、示范性的任务。
第二章 校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课程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发展。
第四条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校以“勤、毅、朴、诚”为校训,以“求真、崇美、向上”为校风,以 “好学、实践、创新”为学风,以“严、细、实、新”为教风,为每一个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师生共同创造幸福的教育生活。
第六条 学校“十一五”目标:秉承书院精神,继承办学传统,以教科研为先导,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工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校教育管理,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把学校办成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的一流学校。
第七条 确定《东林爱我,我爱东林》为学校校歌;确定 为校徽。
第八条 学校由南长区教育局主管,下设教导处、总务处、低、中、五年级、六年级四个级部。每职能机构配备1-2名主任或副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履行规定职责。实行学校中层职位“公推竞岗”制度和任期考核制。
第九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坚持民主管理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有权提名、任免中层干部。
(三)教职工的聘用权。校长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四)教职工的奖惩权。校长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教职工重大奖励或处分需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
(五)财务基建审批权。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对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抓好教育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建设好德育工作领导队伍,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教好各门功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福利。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七)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的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代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培养“四有”新人的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开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有: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培养考察、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各种考核奖惩方案条例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设立校务公开栏。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有《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相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师德建设,自觉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弘扬“敬业、修身、爱生、奉献”的师德风尚;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自觉做到:认真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辅导、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第十八条 教师能为人师表,衣着整洁、得体,举止、谈吐大方、文明。
第十九条 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勤恳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执行学校的学习、工作、值班、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请假手续,有事要提前向校长书面请假。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按规定参加在职进修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全体教师要积极进行教研、科研工作。要苦练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自己的教学理论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快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实施“青蓝工程”、“名师工程”。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