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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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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8:49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经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介绍信,并经本校领导批准方能查阅。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三、律帅查阅档案应通过案件承办人,并出示律师证件。
四、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五、借阅档案材料期限为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可续借三个月,但须办理续借的手续。
六、档案借用人不得擅自将所借档案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将追究责任。遗失借出档案的,按《保密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借阅人因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应将其所借档案归还档案室。
八、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审判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借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